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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平台詐騙,被告(姓名,住所均不詳)

  • yam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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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13-02-22 21:18 
  • 文章人氣:69
  • 個人積分:2
  • 請問:
    網路平台詐騙,被告(姓名,住所均不詳),其人十數年來,活躍於各媒体,也在某個知名網站設有廣告網頁。
    請教達人,1--被告人,僅列其外號。2--刑事訴訟狀,向原告居所管轄地檢處,提出。以上二點,可行嗎?

  • 張永楨
  • 曹尚仁 (曹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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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13-02-27 10:55 
  • 文章人氣:0
  • 個人積分:49634
  • 律師評價:13850 │ 律師證號:99臺檢證字第8728號
  • 您好,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:

    1、如果不知道姓名可以先列外號,但是還是要給其他個資特定被告。

    2、依法只有被告住所地、犯罪地(行為地、結果地)有管轄權。

  •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,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,請勿直接於此回覆,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,以免遺漏,並求周詳,謝謝。※電話:0961-365-252 電子郵件: god033520001@gmail.com